出口歐盟化妝品要辦什麼?歐盟執委會法規完整指南

全球最嚴格的化妝品法規之一:必須有歐盟境內責任人、完整 PIF 與由合格安全評估人簽署的 CPSR。

主管機關
歐盟執委會(European Commission)及各會員國主管機關
法源
歐盟化妝品規則 (EC) No 1223/2009
管理制度
通報制:上市前須由責任人透過 CPNP 完成通報,並備妥 PIF 與 CPSR
境內責任人
責任人(Responsible Person, RP),須設於歐盟境內

歐盟化妝品規則 (EC) No 1223/2009 是全球化妝品法規的標竿,許多國家的制度都是參考它建立的 —— 包含台灣的 PIF 制度。它的核心設計是:把責任明確地放在一個看得見、找得到、位於歐盟境內的「責任人」身上。

對台灣品牌來說,這意味著三件事必須同時成立:有一個歐盟境內的責任人、有一份隨時可查閱的完整 PIF、有一份由具備資格的安全評估人簽署的安全報告(CPSR)。少任何一項,產品就不能合法上市。

如果您已經為台灣市場做過完整的 PIF,歐盟這條路會比從零開始輕鬆得多 —— 兩者的文件骨架高度重疊。這也是為什麼「在哪裡生產」會影響「能不能出口」:製造端的文件品質,決定了您到了歐盟還要補多少東西。

誰需要辦

  • 要輸入歐盟任一會員國銷售的台灣化妝品品牌
  • 透過歐盟境內電商平台銷售的品牌(在歐盟境內出貨即受規範)
  • 已有台灣 PIF、想評估歐盟市場可行性的品牌主

上市前必辦事項

  1. 1

    指定歐盟境內責任人(RP)

    責任人必須設於歐盟境內,可以是歐盟境內的製造商、進口商,或經書面協議正式委任的第三方(顧問公司、代理商、經銷商皆可)。委任必須有書面協議。責任人是主管機關唯一的對口,也是法律責任的承擔者。

  2. 2

    配方合規審查

    比對 (EC) 1223/2009 各附錄:禁用物質(Annex II)、限用物質(Annex III)、准用著色劑(Annex IV)、准用防腐劑(Annex V)、准用紫外線過濾劑(Annex VI)。歐盟的清單更新頻繁,須以最新版本比對。

  3. 3

    製造符合 GMP

    產品須依良好製造規範製造,實務上以 ISO 22716 作為認定標準。製造方法說明與 GMP 符合性證明是 PIF 的必要組成。

  4. 4

    安全評估與 CPSR

    須由具備資格的安全評估人(通常需藥學、毒理學、醫學或相近領域的學歷背景)執行安全評估並簽署化妝品安全報告(CPSR)。CPSR 分為 Part A(安全資訊)與 Part B(安全評估)兩部分。

  5. 5

    建立 PIF(產品資訊檔案)

    PIF 內容包含:產品說明、CPSR、製造方法說明與 GMP 符合性、功效宣稱的佐證資料(若有宣稱)、動物試驗相關資料。PIF 須保存於責任人的地址,並在最後一批產品上市後持續保存 10 年,主管機關要求時須提供。

  6. 6

    CPNP 通報

    責任人須於產品上市前透過化妝品通報入口(CPNP)向歐盟執委會通報,內容包含產品名稱、類別、配方組成(含奈米材料與 CMR 物質,若有)、責任人名稱與地址等。

  7. 7

    標籤合規

    依規定標示:責任人名稱與地址、原產國(進口品)、淨含量、最小保存期限或開封後使用期限(PAO)、使用注意事項、批號、產品功能、成分表(INCI,按含量遞減)。語言依各上市會員國規定。

  8. 8

    上市後義務

    責任人須執行市場監測、處理嚴重不良反應通報,並在配方或資訊變更時更新 PIF 與 CPNP 通報。

需要準備的文件

  • 完整配方(INCI 名稱與百分比、原料規格與供應商資訊)
  • 原料的毒理與安全資料
  • 製造方法說明與 GMP(ISO 22716)符合性證明
  • 成品規格、穩定性與微生物挑戰測試資料
  • 包材相容性與安全性資料
  • 功效宣稱的佐證資料(有宣稱才需要)
  • 由合格安全評估人簽署的 CPSR(Part A + Part B)
  • 責任人的書面委任協議
  • 標籤稿(含 PAO/保存期限、INCI 成分表)

一般作業時程

配方與包裝合規審查約 1–2 週
技術文件與 PIF 整備約 2–4 週
安全評估與 CPSR 出具約 3–4 週
CPNP 通報資料齊備後約 1 週

以上為一般情況下的作業時程區間,實際時間會因配方複雜度、是否需要追加測試、 補件往返次數與官方審查進度而不同,須視個案而定,非交期承諾。

常見卡關點

找不到願意當責任人的歐盟實體

責任人承擔的是實質法律責任,不是掛名服務。很多品牌卡在這一關。經銷商願不願意擔、合約怎麼寫、日後換經銷商時通報怎麼移轉,都要在進入市場前談清楚。

拿沒有資格的人簽 CPSR

安全評估人的資格是有明文要求的。找沒有資格的人出報告,等於整份 PIF 失效。

功效宣稱沒有佐證

歐盟對宣稱的要求是「有宣稱就要有證據」,且證據要放進 PIF。行銷寫得漂亮但拿不出資料,是查核時的重災區。

忽略動物試驗禁令

歐盟禁止化妝品成品與成分的動物試驗,也禁止銷售經動物試驗的化妝品。若原料在其他市場曾做過動物試驗,須特別確認其資料來源與可用性。

以為通報一次就一勞永逸

配方變更、包裝變更、責任人變更都須更新 CPNP 與 PIF。PIF 更是要保存到最後一批產品上市後 10 年。

米莎資能協助的部分

出口法規的文件,有很大一部分是製造端本來就在產出的東西 —— 配方組成、製程說明、規格書、檢驗報告。這些在米莎資的代工流程裡本來就有, 不需要您另外去找人重做一次。

  • 製造端文件:GMP 製程說明、批次紀錄、規格書、COA、MSDS/SDS、自由銷售證明(CFS)申辦協助
  • 配方合規預審:比對目標市場的禁用/限用成分表與濃度上限,在打樣前就把不能用的成分換掉
  • 標籤與宣稱審查:成分標示順序、警語、功效宣稱的合規邊界,避免踩到藥品/醫療效能的紅線
  • 文件整備:PIF(產品資訊檔案)與安全評估所需的技術資料彙整
  • 單一窗口:由米莎資統籌與各國法規夥伴的協作,您只對一個窗口

米莎資與國際化學品法規合規服務集團長期合作:由對方擔任各國境內責任人與申報執行方,米莎資負責製造端 GMP 文件、配方與標籤合規審查,以及全案的單一窗口整合。您不需要自己去對接每個國家的法規機構。

延伸閱讀

官方資訊來源:歐盟執委會(European Commission)及各會員國主管機關

常見問題

台灣的 PIF 可以直接拿去歐盟用嗎?
不能直接沿用,但骨架高度重疊,可以大幅縮短時間。台灣的 PIF 制度本來就參考歐盟建立。主要差異在成分須依歐盟附錄重新比對、CPSR 須由歐盟認可資格的安全評估人重新出具、以及標籤與宣稱要依歐盟規定調整。
責任人可以是我自己在歐洲的公司嗎?
可以,只要該公司設於歐盟境內。若沒有歐盟據點,則須委任歐盟境內的進口商或第三方擔任,並簽署書面協議。
CPSR 是什麼?跟 PIF 是同一件事嗎?
不是。CPSR(化妝品安全報告)是 PIF 的其中一個組成部分 —— PIF 是整份卷宗,CPSR 是卷宗裡那份由合格安全評估人簽署的安全評估報告。沒有 CPSR,PIF 不算完整。
英國脫歐後還適用嗎?
不適用。英國已另立自己的制度(UK Cosmetics Regulation 與 SCPN 通報),需要英國境內的責任人。要同時進歐盟與英國,是兩套通報。
米莎資可以幫我做到哪裡?
製造端的部分,我們在日常代工裡本來就在做:配方與歐盟附錄的比對、GMP 製程與品質文件、規格與穩定性資料、標籤與宣稱的合規審查 —— 這些正是 PIF 的骨幹。歐盟境內責任人與 CPNP 通報執行,由我們的國際法規合作夥伴承接,您只需要對米莎資一個窗口。

要把產品賣到歐盟嗎?

在配方定案之前先確認法規,是整個出口流程裡最省錢的一步。 您可以先從 PIF 預審開始 —— 資料不齊全也能評估合規風險, 或直接跟我們聊聊您的市場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