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主題

化妝品功效宣稱能講到哪?各國合規邊界與紅線詞彙

同一句文案,在台灣是廣告、在美國可能讓產品變成藥品、在中國要拿出評價報告。宣稱怎麼寫,決定了產品受哪一套法規管。

這是行銷與法規最容易打架的地方,也是最多品牌踩雷的地方。一句「深層修護受損肌膚」,在不同市場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結果:在台灣可能被認定涉及醫療效能而重罰,在美國可能讓您的化妝品被歸類為藥品,在中國則是要求您拿出對應的功效評價報告。

要理解各國制度,先掌握一個原則:在多數市場,決定產品受哪一套法規管的不是配方,而是宣稱。同樣一瓶乳液,說「保濕」是化妝品,說「治療濕疹」就是藥品 —— 配方一個字都沒改,法規歸屬卻完全不同。

第二個原則是:有宣稱就要有證據。歐盟、中國、台灣都明確要求宣稱必須有佐證,而且證據要放進技術文件裡。行銷文案寫得漂亮但拿不出資料,是查核時的重災區。

三條各國都在畫、但畫的位置不同的線

  • 第一條線:化妝品 vs 藥品。 涉及疾病的預防、診斷、治療,或改變身體結構與生理功能的宣稱,通常會跨過這條線。跨過去之後,適用的是完全不同、而且嚴格得多的法規。
  • 第二條線:可宣稱 vs 誇大不實。 即使沒有涉及醫療,過度誇張、無法佐證、或會讓消費者誤解的宣稱同樣違規。台灣對此有專門的認定準則與明確罰則。
  • 第三條線:需不需要佐證,以及佐證要多強。 有些市場要求提出評價報告並公開摘要(中國),有些要求證據收在技術文件裡備查(歐盟、東協),有些則要求你自己持有充分證據(美國)。

台灣的規定:認定準則與罰則

台灣訂有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》,以附件方式明確列出得使用與不得使用的詞句類型 —— 得宣稱的詞句可參考附件二與附件三,不得宣稱的可參考附件一與附件四。罰則分兩級:涉及虛偽或誇大者,可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;涉及醫療效能者,可處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。兩者差了一個量級,這也是為什麼「醫療效能」這條線必須守得很緊。

最容易誤判的四類產品

  • 防曬:在美國屬 OTC 藥品,須符合專論規定;在台灣、歐盟、東協多屬化妝品但受管制;在中國屬特殊化妝品須註冊。同一支防曬,四個市場四種身分。
  • 美白:在日本,有效成分訴求的美白通常屬医薬部外品(准藥品),須逐品項取得承認;在中國屬特殊化妝品須註冊;在歐盟與台灣,用語的分寸決定會不會踩到醫療效能。
  • 抗痘、抗屑、制汗:在美國常被歸為 OTC 藥品;在日本多屬医薬部外品。這三類產品用一般化妝品的路徑處理,等於什麼都沒做。
  • 防脫髮、生髮:中國列為特殊化妝品;多數市場的「生髮」宣稱會直接跨進藥品範疇。「防斷髮」與「生髮」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,用詞必須精準。

各市場的功效宣稱管理方式比較

市場化妝品/藥品分界佐證要求特殊類別處理
台灣依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》,以附件明列得/不得使用的詞句宣稱應有依據;違規分虛偽誇大與涉及醫療效能兩級,罰則差距達一個量級含藥化粧品另有規範
中國依功效宣稱區分普通化妝品(備案)與特殊化妝品(註冊)最嚴格:功效宣稱須有評價依據,並上傳摘要供公眾查詢染髮、燙髮、祛斑美白、防曬、防脫髮及新功效屬特殊化妝品,須經核准才能上市
歐盟化妝品定義以作用部位與目的界定;超出者落入藥品或醫療器材有宣稱就要有佐證,且佐證資料須收入 PIF 備查另有宣稱共同準則(公平、誠實、有證據支持、不誤導)
美國宣稱直接決定分類:涉及影響身體結構或功能、或治療用途者即為藥品MoCRA 要求安全性證實;宣稱本身另受 FTC 廣告規範防曬、抗屑、抗痘、制汗等屬 OTC 藥品,須符合專論
日本化粧品與医薬部外品(准藥品)分屬兩套制度化粧品的可宣稱範圍有既定框架;医薬部外品的有效成分訴求須經承認美白、抗痘、制汗、藥用牙膏等常屬医薬部外品,須逐品項取得承認
馬來西亞・新加坡依東協化妝品指令的化妝品定義;涉及治療者落入藥品管理宣稱佐證須收入 PIF,主管機關可要求提出ACD 另有宣稱指引可循,區域內原則一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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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務判斷指引

宣稱盤點要在文案定稿前做,不是在申報卡關時做

這是省錢的關鍵。每多一個功效宣稱,在中國就可能多一份評價報告、在歐盟就要多一份佐證資料。等到包材印好、備案被退才回頭砍宣稱,賠掉的是模具、庫存與檔期。

同一支產品,各市場的文案分開寫

把中文文案直接翻譯成各國語言,是最常見也最危險的做法。可宣稱的邊界各國不同,翻譯不會幫您處理法規問題。正確做法是先確定各市場可以講什麼,再各自寫文案。

用詞的精準度就是合規本身

「防斷髮」與「生髮」、「幫助修護」與「治療」、「舒緩」與「消炎」—— 這些詞在日常語感裡很接近,在法規上卻分屬不同世界。文案審查時要用法規的眼睛讀,不是用行銷的眼睛讀。

產品定位時就先決定要不要走特殊/藥品路線

如果您的核心賣點就是美白或防曬,那在中國走註冊、在日本走医薬部外品、在美國走 OTC,是躲不掉的成本,應該一開始就算進商業模型。硬要用一般化妝品的路徑處理,結果通常是產品下架。

米莎資能協助的部分

出口法規的文件,有很大一部分是製造端本來就在產出的東西 —— 配方組成、製程說明、規格書、檢驗報告。這些在米莎資的代工流程裡本來就有, 不需要您另外去找人重做一次。

  • 製造端文件:GMP 製程說明、批次紀錄、規格書、COA、MSDS/SDS、自由銷售證明(CFS)申辦協助
  • 配方合規預審:比對目標市場的禁用/限用成分表與濃度上限,在打樣前就把不能用的成分換掉
  • 標籤與宣稱審查:成分標示順序、警語、功效宣稱的合規邊界,避免踩到藥品/醫療效能的紅線
  • 文件整備:PIF(產品資訊檔案)與安全評估所需的技術資料彙整
  • 單一窗口:由米莎資統籌與各國法規夥伴的協作,您只對一個窗口

米莎資與國際化學品法規合規服務集團長期合作:由對方擔任各國境內責任人與申報執行方,米莎資負責製造端 GMP 文件、配方與標籤合規審查,以及全案的單一窗口整合。您不需要自己去對接每個國家的法規機構。

延伸閱讀

常見問題

為什麼同一句文案在不同國家會有不同結果?
因為各國對「化妝品」的定義與界線畫在不同位置。美國看的是宣稱是否涉及影響身體結構或功能,日本另設医薬部外品這個中間類別,中國則用功效把產品分成普通與特殊兩軌。制度架構不同,同一句話自然落在不同格子裡。
「醫美級」「換膚」「淡化細紋」這類詞可以用嗎?
要逐句對照該市場的規定,不能一概而論。台灣有明確的認定準則附件可查,涉及醫療效能的罰則高達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,不值得冒險。實務建議是:有疑慮的詞句在文案階段就送法規窗口確認。
中國的功效評價報告一定要做嗎?
有宣稱就要有評價依據,並須上傳摘要供公眾查詢。所以問題不是「要不要做」,而是「你打算宣稱幾項」。減少宣稱項目是最直接的成本控制手段。
我的產品在台灣賣得好,文案直接翻譯出口可以嗎?
不建議。翻譯處理的是語言,不是法規。台灣可以講的在其他市場未必可以,而且有些市場(如美國)的宣稱會直接改變產品的法規分類,後果遠不只是「文案要改」。
防曬產品到底算化妝品還是藥品?
看市場。美國屬 OTC 藥品,須符合專論;中國屬特殊化妝品,須註冊核准;台灣、歐盟與東協多屬化妝品但受管制。同一支防曬在不同市場的身分不同,流程也完全不同。
米莎資可以幫忙審文案嗎?
可以,這是我們在代工日常中本來就在做的事。配方研發階段我們會一併確認:您想講的功效,配方支不支持、目標市場准不准講、要準備什麼佐證。在打樣前把這件事釐清,比產品做完才發現不能這樣講便宜太多。

打算把產品賣到海外嗎?

在配方定案之前先確認法規,是整個出口流程裡最省錢的一步。 您可以先從 PIF 預審開始 —— 資料不齊全也能評估合規風險, 或直接跟我們聊聊您的市場計畫。